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簡字第3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桃簡字第36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秀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3928號、第2536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6922號、99年度偵字第58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范秀珍所交付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關西分行之戶名及帳號,原記載之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係 范美娜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申辦之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前揭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范秀珍所交付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關西分行之戶名及帳號號碼,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惟不影響其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