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部分,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本件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丙○○、甲○○所犯竊盜等案件,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月三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