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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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9號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阮祺祥 律師被告丁○○被告戊○○被告乙○○被告甲○○被告己○○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