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申購公有土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31號原告龍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申購公有土地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案號:96年度訴字第02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1月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