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7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刑保字第98000323號)。
二、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能到庭,有相關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徐子涵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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