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178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債務人 林子超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子超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身分證號碼非本件債務人,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本院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業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故聲請就債務人林子超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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