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 張文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重新提出本件「玉山TakeIt現金卡約定書」,其內容約款須清晰足辯,俾利本院審查聲請人請求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