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抗告人 鄭富吉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程序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中年失業、苦尋工作,以致未能於期限內繳交相關資料,另檢附中國信託銀行存摺交易明細資料並陳明毀諾原因,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3項、第82條分別有所明定。是債務人聲請清算,若未提出完整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或未能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抗告人聲請清算,惟未能提出完整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證明文件,其聲請程式不合法,原審於民國109年7月9日已函命抗告人應於109年8月18日前補正如附表編號1-1至1-24事項,該函已於109年7月13日送達,有函稿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84號卷【下稱消債清卷】第9頁至第12頁),抗告人109年9月23日具狀補正內容(見消債清卷第19-2頁至第76頁),已就附表編號1-4、1-5等項漏未依函文進行說明。
㈡、原審再於109年9月28日函命抗告人應於109年10月8日前補提如附表編號2-1至2-7所示資料,該函文於109年9月30日送達(見消債清卷第82頁至第84頁),惟抗告人至109年12月16日訊問程序時仍未補正完全,原審另當庭命抗告人於109年12月21日下班前補正所有未補正資料,並諭知逾期不為補正,將依法辦理(見消債清卷第104頁至第110頁),然抗告人於109年12月21日陳報狀仍未補正附表編號2-2、2-5事項(見消債清卷第112頁至第116頁),堪認聲請人就其「未能依約履行其與金融機構協商之原因」、「聲請清算前完整之財產狀況」及證明文件,均未能按期補正。
㈢、抗告人於原審既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聲請清算(見消債清卷第20頁),衡之律師專業,應可知悉其聲請時,有上揭不合法情事,惟經原審兩次發函限期補正、一次當庭限期命補正,迄至109年12月25日止,未能向原審補正完全,依前開說明,原審於抗告人逾合理期限猶未依限補正後,自得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是原法院於109年12月31日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當無違誤。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之清算聲請不合程式,經原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未予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原法院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張雅文法官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有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外,不得再為抗告。如再為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編號│原審命抗告人應陳述既補正之事項│├───┼─────────────────────────────────────────┤│1-1│請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1-2│請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3│請提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4│請提出聲請前2年內之金融機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須補登存摺至│││本函送達日之後)│├───┼─────────────────────────────────────────┤│1-5│聲請人前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據實說明下列事項(1)雙方於協商成立後,聲請│││人還款情形如何?並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匯款或轉帳證明等)。(2)│││聲請人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請具體說明未能依協商或認可和解內容,依約履行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據文件(例如:非自願性失業證明)│├───┼─────────────────────────────────────────┤│1-6│請據實陳報:聲請前2年內聲請人任職之公司或雇主、任職起迄期間、工作地點,及薪資、工│││資、佣金、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號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又如果期間有變動,應一併陳報起迄時間│├───┼─────────────────────────────────────────┤│1-7│承上,聲請人之收入情形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據實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含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或雇主姓名),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暨│││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及收入切結書。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一併陳報起迄期間。│├───┼─────────────────────────────────────────┤│1-8│請提出罹患特殊重大且仍持續中之疾病診斷證明書│├───┼─────────────────────────────────────────┤│1-9│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7年6月起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若有,應據實說明詳細情形(例如每月或每週固定資助、每次資助之金額、其他情形),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地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1-10│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包含聲請前2年內,曾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據實說明聲請前2年內,聲請人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1-11│請自行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設:台北市○○路○○○號5樓,電話:02-256│││12144)查詢個人投保紀錄。(請向公會洽詢查詢申請程序,自行提交查詢申請表與繳納查詢費│││用,聲請人有無投保保險均應提出以資證明。)│├───┼─────────────────────────────────────────┤│1-12│請據實陳報,聲請前2年即自107年6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財產變動狀況,包含聲請人之保險│││單、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及事業投資(投資額)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等各種情形。│├───┼─────────────────────────────────────────┤│1-13│請據實陳報,聲請人全家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例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保險年金給付、家扶或社扶團體補助等),如有,請說明核發之主管機關、聲請│││人每月領取之補助或津貼項目、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14│請說明臺南市戶籍地為何人所有?│├───┼─────────────────────────────────────────┤│1-15│請提出聲請人居住房屋之房貸相關資料。│├───┼─────────────────────────────────────────┤│1-16│請據實說明,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及子女之母親收入狀況,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自107年6月起迄今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107年度│││及108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17│請據實陳報,受扶養子女現就讀學校、年級、預計畢業年月,並提出在學證明。│├───┼─────────────────────────────────────────┤│1-18│請說明子女之母親之工作情形、收入狀況,並提出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9│請據實陳報,受扶養母親之收入狀況為何?(包含政府補助金、年金、勞退、農漁保、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有實際扶養事實之證明文件(例如:報稅資料)、家族系統│││表(含全部法定扶養義務人,例如:兄弟姐妹)、受扶養人及其餘扶養義務人107年及108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20│請提出母親自107年6月起迄今之金融機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須補│││登存摺至本函送達日之後)。│├───┼─────────────────────────────────────────┤│1-21│每月扶養母親之支出,如有特殊、重大且須持續花費之支出時,請為必要性之說明並提出花費│││證明文件。│├───┼─────────────────────────────────────────┤│1-22│若有主張不能負擔母親扶養義務之兄弟姐妹,請說明原因並提出其他證明。│├───┼─────────────────────────────────────────┤│1-23│請提出聲請人向「統一當鋪」及「小澤」借貸之相關證明,給付借款方式如匯款、轉帳存簿資│││料等,並說明其等是否已對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1-24│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所有子女、父母親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家屬已歿,│││請一併提出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2-1│請提出聲請人之前配偶 廖郁玲 、所有子女、父母親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家│││屬已歿,請一併提出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2-2│聲請人前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說明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及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據文件(例如:非自願性失業證明)│├───┼─────────────────────────────────────────┤│2-3│請說明聲請人自109年5月6日起迄今任職何處?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暨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及收入切結書。│├───┼─────────────────────────────────────────┤│2-4│承上,聲請前2年內,聲請人之收入情形若為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方式等及收入切結書(需列載每月收入數額)│├───┼─────────────────────────────────────────┤│2-5│請提出中國信託銀行存摺自108年2月24日起迄今之內頁明細(補登存摺至本函送達日之後),│││並說明自107年起存入多筆萬元以上現金之來源及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2-6│請提出離婚協議書│├───┼─────────────────────────────────────────┤│2-7│請提出聲請人向「統一當鋪」及「小澤」借貸之相關證明,給付借款方式如匯款、轉帳存簿資│││料等,並說明其等是否已對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備註│一、編號1-1至編號1-23命補正函文見消債清卷第9至第10頁。│││二、編號1-24命補正函文見消債清卷第11頁。│││三、編號2-1命補正函文見消債清卷第82頁。│││四、附表編號2-2至2-7命補正函文見消債清卷第83頁。│└───┴─────────────────────────────────────────┘本裁定除有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外,不得再為抗告。如再為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