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144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14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勞保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1444號上訴人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2月1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6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對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或就同類事件高等行政法院所表示之見解相互牴觸等情事而言。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謂:依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勞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57972號函頒「事業單位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75台內勞字第433955號函及76台內勞字第488753號函,均認「值勤津貼」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毋庸列入平均工資據以計算退休金,則於本件自不應計入上訴人所屬員工 張哲民 之投保薪資而據以計算保險費,從而上訴人就此部分亦無違法可言。上開上訴人提出於原審之實務見解,原審未有隻字片語之說明。另就國定假日出勤獎金部分,原審未就其數額予以審酌,憑空認定其係加倍發給,即有法定工資之性質,亦屬謬誤。綜上所陳,原判決就本件事實及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之定義認知有誤,其對於系爭「國定假日出勤獎金」及「值勤津貼」係屬「工資」而應計入勞工投保薪資之月薪資總額之見解即有違背法令確定事實及遺漏事實之情形,上訴人絕無所謂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之情事等語。經核無非一己見解之敍述,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張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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