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1061號聲請人 許維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丰采造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
二、請表明請求本票之發票日、到期日、票號(請填載本院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