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0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0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豈葦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營毒偵字第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下列部分更動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1.犯罪事實部分補充「甲○○前於民國10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304號裁定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年9月5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469號、第2012號、第2013號、第2014號、第2015號、第30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10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2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於108年7月29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2.證據部分之「於偵查中坦承」改為為「於警詢時坦承」。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四、累犯加重部分:
1.本件被告前曾受如上開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為本案有期徒刑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案件,為累犯。
2.本院審酌被告有施用毒品之犯罪前科,已可認被告主觀上具特別惡性;又被告於前案所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係於108年7月29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後,又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益徵被告漠視法令,對刑罰反應力確屬薄弱。故本院審酌上情並參諸前開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本案被告有加重其刑之必要,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裁量加重本刑(含最低本刑)」,並無「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之情形,尚屬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容未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亦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附予說明。
五、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執行刑罰後,仍不知悔改,亦未能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之鉅,猶犯本罪,顯見其不思警醒,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八、本案經檢察官黃莉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①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營毒偵字第51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7年9月5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4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12月27日8時許,在臺南市新化區中山路旁,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因另案付保護管束,經本署觀護人於109年12月31日通知到場接受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檢察官黃莉琄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施建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