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啟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啟修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吳宏榮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