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7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辜婉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歐子瀚 相對人即債務人 顏添富
一、債務人歐子瀚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壹萬柒仟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歐子瀚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顏添富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