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陳奎名 相對人即債務人 芮懷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另債權請求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請求於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