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峻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