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82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侑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侑億分別於①民國100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2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9.5%固定計付,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及於②民國101年6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2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6.99%固定計付,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419976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58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侑億│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百分之│││245753││5月30日││9.5│││元│││││├──┼───┼─────┼──────┼──────┼───────┤│002│新臺幣│林侑億│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百分之│││174223││5月30日││6.99│││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侑億│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每月加付1000元│││245753││7月01日││之違約金。│││元│││││├──┼───┼─────┼──────┼──────┼───────┤│002│新臺幣│林侑億│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每月加付1000元│││174223││7月01日││之違約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