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18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徐麗紅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18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