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11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