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竊盜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700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5年1月5日確定,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前,復於94年9月24日、94年9月27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96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4月確定,有上開2份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份在卷足參,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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