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8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恬甜 (原名 劉鮫滿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違約金雜費新臺幣3,947元之依據(契約或法律上依據)為何?違約金、雜費之金額數額各為何?各如何計算(請列出計算式)?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