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上訴人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能汽車百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民國104年2月全勤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應歸還之責任扣款1,500元、加班費53,062元、資遣費4,775元、失業給付損失15,918元、老年一次金給付損失13,264元、精神慰撫金12萬元、不當解雇爭議期間薪資484,500元,總計694,0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惟其中104年2月全勤獎金1,000元、加班費53,062元、不當解僱爭議期間薪資484,500元,合計538,562元之裁判費8,76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4,380元(計算式:8,760元÷2=4,380元),是本件應先行徵收7,020元(計算式:11,400元-4,380元=7,02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5,700元,尚應補繳1,320元(計算式:7,020元-5,700元=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蘇嘉豐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