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388號聲請人 王薇婷 受監護人 王大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第1106條第1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109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6條之1第1項明文規定。
二、經查,受監護人王大川前經本院以103年度監宣字第62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 王中文 為監護人,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經本院調取103年度監宣字第622號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人提起改定監護人之聲請(按:聲請狀誤載為選定監護人),其聲請狀內並未釋明原監護人有何不適任之理由,亦未檢附相關證據、完整之親屬系統表、最近親屬之戶籍謄本等,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而於106年8月29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並未補正。本院再於107年3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07年3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該通知書及裁定等件在卷足稽。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而依卷內現有資料,尚無法認定本件有改定監護人之必要,其聲請自非有理,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