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16號聲請人 翁明棋 相對人即失蹤人 鄧秋蘭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鄧秋蘭(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巷○弄○○號)於民國93年10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鄧秋蘭之子,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於86年10月間離開自宅而不知去向,相對人86年10月間失蹤後,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8年度亡字第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相對人身分證、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及前所刊登之新聞紙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勞、健保及在監在押紀錄等,均查無其入出境紀錄、健保投保紀錄、在監在押紀錄、雖曾有勞保投保紀錄,惟於82年4月10日退保後再無其他投保資料,亦無任何所得收入之事實,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86年10月間失蹤不知去向,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為有利害關係之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又按,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只知失蹤人失蹤之年月,而不知其日者,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4條第2項「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0月0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15日出生」之規定推定其死亡之時(臺灣高等法院63年度法律座談會會議紀錄可資參照)。本件相對人於86年10月間失蹤,因無法確知相對人失蹤之日,揆諸上揭說明,推定相對人係於86年10月15日失蹤,計至93年10月15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