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38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朱證龍
一、【現金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貳佰陸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