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3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3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387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柯易賢 債務人 蕭玉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陸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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