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72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陳彥愷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肆佰壹拾伍元,如附表所示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7724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8846元自民國109年04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