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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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410號原告 魏如婕 被告 林易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3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307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且於112年12月18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確定後之113年6月4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章印文在卷足憑。依前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芳如
法官何紹輔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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