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賠字第8號刑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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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賠字第8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決定書98年度賠字第8號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5263號)判決無罪,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涉犯強盜等案件,於民國(下同)96年9月2日在偵查中受羈押二個月,現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7年12月31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5263號判決無罪在案,自得聲請冤獄賠償等語。
二、按因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因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受害人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是須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後,受害人始得請求冤獄賠償。
三、查被告被訴強盜等案件,雖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263號判決判處被告即聲請人無罪,惟檢察官仍得提出上訴,檢察官業已於98年2月2日提起上訴,有檢察官聲明上訴書附卷可稽,是本案尚未確定,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與上開法律規定不符,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法第13條第2項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許增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院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審法庭聲請覆審。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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