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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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LitlbladeSeth被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法定代理人 謝立功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街○○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玉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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