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369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春秋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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