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27號上訴人 黃文振 即被告
鐘文隆 吳智偉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2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