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丙○○
乙○○上列具保人等因被告甲○○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具保人丙○○於民國94年12月12日繳納現金20萬元後,已將被告甲○○釋放,此有本院94年保刑字第296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參(參本院94年度偵聲字第148號卷第12頁反面)。被告甲○○復因違反本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乙○○於95年6月16日繳納現金2萬元後,將被告甲○○釋放,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500108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佐(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854號卷第86頁)。
二、茲以被告甲○○經本院傳喚及拘提均無著,此有送達證書、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被告甲○○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珮茹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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