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472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文欽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崔百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月3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