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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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號原告碩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菓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文書證之,則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係以其與被告簽訂之工程合約書之契約約定為據;參諸原告所提出之兩造間前開合約書第23條第3項約定系爭合約涉及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上開工程合約書影本1份在卷可佐。是本件兩造間就因上開工程合約所生訴訟,已定有第一審管轄法院之合意,並以文書證之,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始屬適法,依上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