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告 王志豪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被告 陳志龍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73,596元(以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土地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⑴362地號:1040.01×5300+22464=5,534,517元。⑵34
4之1地號:533.5平方公尺×5300元+11529=2,839,079元;5,534,517+2,839,079=8,373,596),應補繳裁判費裁判費125,9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吳玟儒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蔡鴻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