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93號

原告 李靜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家豪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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