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96年度訴字第147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判決(96年度訴字第1474號),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於96年6月20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96年12月26日復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於97年3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1月(97年度訴字第946號),並已於97年4月21日確定。經核本件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再犯罪,而前後二罪均為妨害風化罪,且時間相距甚近,因認前案緩刑之宣告並無法達到改過遷善矯治之效,故依法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為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明定。經查,受刑人因犯妨害風化罪,前經本院於96年5月31日判決(96年度訴字第1474號),處以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並於96年6月20日確定。復於緩刑期內即96年12月26日更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於97年3月31日判決(97年度訴字第946號),處以有期徒刑11月,並於97年4月21日確定,有前開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本件受刑人甫受緩刑之寬典,旋即於緩刑期內故意再犯後罪,其罔顧社會善良風氣,顯非偶蹈法網,且難認有悛悔反省之情,因認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74號判決所宣告之緩刑已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本件聲請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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