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690號債權人 許源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季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季明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現住於新北市林口區,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列印1紙在卷可稽。本院既無管轄權,揆諸上揭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