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7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尚孝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尚孝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尚孝忠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尚孝忠前因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⑴、107年度基簡字第1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⑵、107年度訴字第7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⑶、108年度訴字第1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⑴、⑵2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後,與⑶案之刑接續執行;而上開⑶案之判決,係由本院於108年3月29日判決,是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於107年12月2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8733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3月1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0年2月2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公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是核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建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