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聲重再字第14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聲重再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聲重再字第14號抗告人 邱德修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64條前段規定:「對於裁定得為抗告。」另同法第271條規定:「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有關重新審理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1日111年度聲重再字第14號裁定,於11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人事行政當事人間進用事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
7.1111聲重再14號裁定提出異議狀」,觀其內容係對本院前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法即應視為提起抗告。
二、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淑婷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