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抗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629號抗告人即被告 許瑋婕 上列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所為羈押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1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許瑋婕並沒有拿店裡的東西,我有繳費,為何說我偷東西,我很無辜,有證人可以作證,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經原審裁定羈押後,已於民國111年8月4日經原審認本案已審結,無羈押必要,當庭釋放,有原審報到單、審理筆錄(原審卷第107、209-210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因被告已釋放之情事變更,是抗告人抗告請求撤銷原審羈押裁定,經核已無必要,應認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