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聲重再字第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聲重再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聲重再字第8號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本院110年度聲重再字第8號裁定,具狀提出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嫊娟
法官陳雪玉法官鄭凱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吳芳靜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