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3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SERNGERICMAX(美國籍,中文姓名:曾俊泰)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TSERNGERICMAXTSERNGERICMAX(美國籍,中文姓名:曾俊泰)基於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6分,擅自進入在桃園市○○區○○○路00號之房屋(下稱A屋)內,經告訴人即房東 田野 嚴令要求被告離去後,被告竟基於滯留他人住宅之犯意,不顧其請求,而仍留滯在A屋不願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後段、第1項之受退去他人住宅之要求而仍留滯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TSERNGERICMAXTSERNGERICMAX被訴上開案件,公訴意旨認係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後段、第1項之受退去他人住宅之要求而仍留滯罪嫌,而依同法第308條規定,前揭罪名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田野調解成立,告訴人當庭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俊蓉提起公訴,檢察官賴心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韋彤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