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85號附民原告 胡慧筠 附民被告 楊沄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民國111年度金訴字第8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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