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626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TAYLORGREGORYKURT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111年5月19日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