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 黃麗娟 被告紫熹花園山莊法定代理人 彭偉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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