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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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1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黃榮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榮周於民國93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惠穎※107年度司促字第1018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黃榮周16000│自民國9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9.209│││47,334元│000000000│月29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