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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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邱春杰 相對人 吳翌匯吳美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3年6月3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9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5月2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自103年6月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計0000000元,並均約定利息及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經書面通知借款人後,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0000000元外,尚有利息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款契約、穩贏Winner個人綜合貸款契約書、催告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0年6月17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頭份市中央段105031.581/1722苗栗縣頭份市中央段10521362.400000000/0000000003苗栗縣頭份市中央段1052-16.500000000/000000000
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808中央段1052、1052-1地號頭份市○○里0鄰○○街00巷00號商業用、RC造一層:103.48合計:103.48陽台:12.25雨遮:4.051/85共有部分:897建號,權利範圍194/10000;898建號,權利範圍322/100002885中央段1052、1052-1地號頭份市○○里0鄰○○街00巷00號6樓辦公室、RC造六層:39.39合計:39.39陽台:2.93雨遮:4.86全部共有部分:897建號,權利範圍129/10000;898建號,權利範圍115/100003896中央段1052、1052-1地號頭份市○○里0鄰○○街00巷00號地下一層辦公室、RC造地下一層:2.01合計:2.011/133共有部分:897建號,權利範圍5/10000;899建號,權利範圍9967/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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