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829號債權人屏東縣枋寮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劉淼松 代理人 楊勝 在債務人 鄭宜貞
陳掀宜
一、債務人鄭宜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447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2.9447計收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124計算之利息,暨應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並按年息百分之
3.212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鄭宜貞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陳掀宜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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