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0年度繼字第215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90年度繼字第215號卷內遺產清冊,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影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本院90年度繼字第215號限定繼承事件被繼承人 陳淑幸 有債權債務關係,惟陳淑幸已於90年2月22日死亡,為確保其債權之需要,須聲請閱覽本院90年度繼字第21
5號卷內遺產清冊或准發給遺產清冊影本,業據其提出信用卡類帳目明細表乙紙為證,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琬婷